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厦门市开源芯片产业促进会,英文名称:XIAMEN RISC-V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RV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从事RISC-V开放指令集相关的(以下简称“RISC-V指令集”)芯片设计、制造、封装、应用及其相关业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搭建开源芯片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的沟通与联系平台。为政府、会员、科研院校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促进我市开源芯片生态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凤岐路208-1号202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开源芯片技术协作和经验交流活动;提供开源芯片人才、资金、技术、政策等相关信息咨询与服务;
引进与开源芯片技术相关的项目;承担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或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凡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单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会秘书处审查,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五)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预先研究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由本会提供的行业、技术等相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全力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声誉和侵害会员利益的活动,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四)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变化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保守本会秘密,对本会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指出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宗旨,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三)来自本行业中具有规模和特色的会员单位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或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
(九)负责筹备召开每年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超过半数的到会监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为本会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本会重大研究立项建议;
(三)对秘书处的活动和标准进行技术评审和提供战略分析等咨询建议;
(四)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为本会会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投资专家委员会。投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投资专家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一)为会员的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为会员投资项目提供咨询建议;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会员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